(2)《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年第11号令)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2.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
六条“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3.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和指导
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
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5.对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6.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
(1)《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对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乡联社、村合作社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第三款“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1)《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
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三款“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