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4.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奖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
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
四条“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印制等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第33号令)第
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第八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6.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7.主管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农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