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11日
注:标注“*”的项的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
三、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调整变更后的具体行政执法职权为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确认(共1项)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行政确认(1项):
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合同鉴证和农业承包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
(1)《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第
二十二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申请鉴证或者公证,确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
十四条第三款“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1项)
(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1项)
1.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管理、指导
法律依据:
《
农业法》第
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2.依职责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依职责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法律依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09年11月20日公布)第
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
(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