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第七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第八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7.《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农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8.《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违法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9.《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10.《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1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