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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0〕1号)


市农委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

  由于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农委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发生了变化。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本委对原公布和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认定,现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在市农委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请遵照本委相关部署,将调整变更后涉及到相关处室和单位职能工作的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分解到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职权,深入推进本委依法行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结合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发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调整情况,本委对原公布和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调整变更。调整变更后,本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

  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一)法定行政机关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第33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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