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郑国税发〔2011〕104号)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1年7月12日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国税发〔2011〕104号)
各区(市)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的要求,我市于2006年9月在金水、中原两个区局开展了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一批试点工作。经过近五年的运行,两个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有序开展,平稳推进,为下一步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在今年三月中旬全省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省局将探索推进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列入2011年八项主要工作,并做出了具体安排,据此市局决定开展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二批试点工作。 为保证第二批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积累更多更丰富的内容,切实提升 “免、抵、退”税审批工作质效,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在出口退税人员、业务和管理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区)局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的要求,确定本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单位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局和荥阳市局。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出口退税岗责设置及审核审批流程规定(详见国税函〔2006〕502号文及豫国税发〔2006〕204号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变试点前按照出口企业进行分工,对分管企业从预审、计算机审核、人工审核由一人统管的状况,切实做到“三分离”,即退税审核和退税管理相分离、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分离、计算机审核与退调库办理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