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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五)构建监管机制。各区县要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针对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的新特点,探索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和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
活动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2009年以来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的地方,遵循的处理原则是:对各种面向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各地应要求限期整改,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村级组织,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或配套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各地应要求停止并取消向村级组织摊派;对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配套、捐赠的各种款项,各地应如数退还村级组织;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求村级组织提供捐款、赞助、教师工资奖金等,各地应如数退还村级组织;
  三、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违规向村级组织收费、报销相关费用,或以各种形式要求村级组织提供捐款、赞助、会费、治安费等,各地应停止此类活动,并将款项如数退还村级组织;
  四、对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强制性措施要求村级组织超限额公费订阅报刊的,各地应限期整改,并退还村级组织因订阅指定报刊超限额的款项;
  五、对各种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地应一律取消;
  六、对村级组织向农民多收或不该收的款项,各地应如数退还农民。

  附件2:
  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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