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托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的,应从超市入口开始,设立醒目的平价商品购物指引标识。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六)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见附件4)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见附件5)、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前一天监测的数据为依据,下同)对比表(见附件6)、省物价局印制发放的“自觉学法守法加强价格自律宣传画”、食品检测报告,意见箱等。
(八)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粤价〔2011〕78号文的要求(《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7)。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平价农副产品平时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十一)全省制定统一的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格式,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见附件8)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
(十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按规定格式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十三)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九、相关文件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
2. 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