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核定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4.平价商店补贴按照省、市、县级三级分别承担。对中央驻粤、省属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地方设立的平价商店的补贴以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为主,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给予补贴,其中租金补贴采取定期补贴方式,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申请使用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分别执行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有关规定执行。
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
七、签订协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试行)》(见附件2)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签订协议,明确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本指引第八条“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八、规范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牌匾及制作的通知》(粤价〔2011〕199号)精神,使用全省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绿色笑脸图案见附件3)。
(二)平价商店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三是在蔬菜批发市场内部设立的称“平价蔬菜交易区”;四是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称“平价农贸市场”。
(三)统一装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绿色笑脸)招牌应采取立体、平面等多种形式设置于商店门面及平价商品营业区醒目位置,打造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品牌。
(四)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应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营造平价经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