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六、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如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153号)精神。
2.政府物业用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认真落实《关于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1.按照《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精神,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
2.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营业面积、营业额及约定价差幅度等因素核定。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可按前述因素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