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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五)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六)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八)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五、经营场所

  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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