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方式
(一)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四)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五)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
(七)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八)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资质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依托市场、社区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的有关规定。
(四)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五)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见本指引第八条“规范管理”的“第八款”),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七)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四、资质认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