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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0号 2011年08月0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友谊奖”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向为本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本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本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高级专业人员;
  (三)在本省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本省工作或为本省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经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本省工作,对我国友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庐山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四)为我省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促进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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