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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政府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管理的职能作用,建立统一高效、安全有序的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地发挥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兴要素市场的发展、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事业转企业、支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重组、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首都经济发展增加动力、增添活力。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拓宽非公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吸引大型民营企业总部落户北京,提升首都民营经济的发展规模和质量。
  (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市场监管整体合力。
  充分发挥市信息办的作用,完善全市统一的信息归集平台,促进全市范围政府管理部门信息大范围的归集、整合、共享和应用,解决政府部门信息不畅各自为政的问题。形成全市范围的信息共享机制,要按照信息一般都要公开,个别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为特例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信息分为不同类别,分层次公开和共享。为促进信息的应用,数据库要为各政府管理部门有条件地放开应用接口,由各部门自行编制应用程序。为整合管理资源完善社会服务,各政府管理部门网上办事平台应链接到首都之窗,使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拥有统一的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政府。公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享受到政府的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
  积极探索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推动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市场监管体制。
  (三)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市场监管长效管理机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兼顾为政府监管服务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双重目标,充分发挥行政措施约束和市场机制约束双重约束作用。为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在完善目前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同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社会服务系统,根据社会需求,形成最终服务产品,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企业和公众的个性化查询需求。
  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归集及时、便捷、顺畅的渠道。大幅度增加信息归集的内容,特别是对更能直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核心信息实现有效归集;要将案件信息、政府部门日常管理信息中涉及信用的信息也作为公开内容;研究和探索将投诉举报等社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条件和途径;有条件地允许行业协会的信用管理信息与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链接。
  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程度。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开放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参与部门有条件地放开应用接口,自行编制应用程序满足各自的需求。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标准,以利于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社会制约机制和市场排异机制,有效防范市场准入风险,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公众、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信用教育机制,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使企业珍视信用,加强自律。
  建立企业信用通行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企业在参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评定、高新企业认定、企业上市、资质申请、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银行大额贷款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记录。
  对《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为推进首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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