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各部门对化妆品原料的评审、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及事故处理的操作或培训指导,也可以作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指导文件。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原料贸易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原料管理(包括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的各项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溯源性。
企业内部对原料的管理一般可作如下分工:
(一)研发部门负责原料的选择和试验、质量判定、参与异常处理,并负责提出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具体指标;
(二)品质部门负责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原料的取样、检测、留样管理、质量判定及异常处理,该部门原则上直接对企业总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