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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贵州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违法行为,强化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及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制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违法行为,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贵州省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认定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煤矿所在地的省、市(州、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有以下情形行为的,举报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一)在煤矿投资入股,包庇袒护非法违法矿主;
  (二)在煤矿整合关闭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生产煤矿逃避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
  (三)参与瞒报、谎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当面口述等方式提出举报事项,提倡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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