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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及2011年度春季全市普通中学教辅用书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


  (三)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单位应当在《成交结果确认函》发出后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内容及主要条款不得偏离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承诺和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登陆“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办理采购合同登记备案,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履约验收。

  教学用书应当符合协议采购的框架协议及单项采购合同的规定和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位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七)。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出具的《验收书》是采购资金支付的必要文件。

  五、采购资金支付

  (一)采购资金支付凭据:

  1.采购单位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的,凭批复生效的珠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采购合同、同意备案的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发票、验收书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2.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凭批复生效的珠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参与竞价的协议供应商报价表、成交结果确认函、采购合同、同意备案的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发票、验收书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二)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在采购资金支付时应认真核对支付凭据,在确认支付凭据真实、有效、完整后方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六、协议采购管理规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或要求采购单位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采购合同备案,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教辅用书协议采购的规定,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监管,若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及与供应商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追究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经办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协议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协议采购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若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以盗版充当正版等行为,除按采购协议及采购合同约定条款作出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违约处理之外,还将处以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四)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竞价结果由低价到高价顺序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五)采购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购单位或协议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规定,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者市教育局举报和反映。

  (六)各普通中学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教辅用书。若因教学需要,确需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教辅用书的,在按规定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中等职业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用书采购参照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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