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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地区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的严肃性,确保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农业开发用地行为,根据《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哈行署发〔2006〕15号)和《关于印发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22号)要求,现就解决好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5月以前属个人开发,且权属不清的土地,按照申请在先或共同开发人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地区国土、水利部门联合审核后根据土地熟化面积按权限确权发证;对2005年5月以后属个人开发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后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对2005年5月以前属单位开发的土地,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全部予以收回;对2005年5月以后未经批准属单位开发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
  二、对2005年5月以后由农牧民在田间地头陆续零星开发既成事实的熟化土地,经地区国土、水利部门联合审核后按权限收归集体所有。收回后按有关规定承包给原土地经营业主;未熟化的土地,一律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收回。
  三、对批而未开,且超过开发期限及开发后撂荒满两年的土地,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予确权,按照“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机井及配套设施全部收回,封填机井。
  四、对批而多开且已熟化的土地,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再根据土地审批面积予以确权发证。
  五、对批而少开的土地,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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