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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在县城区行驶的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在县城区行驶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屏边县城区交通安全管理,减缓城区交通压力,建立一个安全、舒适、便捷、有序的城市交通秩序,树立屏边对外良好形象,经县人民政府2005年9月11日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禁止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在城区行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禁止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在东至水冲子万玉娥养殖场、南至县气象局、西至县砖瓦厂、北至双龙加油站的县城区范围内行驶。
  二、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免收城区正三轮摩托车(港田)的运输管理费。在2006年7月31日前对转籍过户并自觉退出城区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免收转户、过户费,并从简从快办理手续。
  三、自公告之日起县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港田)在城区落户手续;老年人和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城区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
  四、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正三轮摩托车(港田)自行报废处理,否则,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收缴强制报废,处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
  五、违反本《公告》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初次违反者给予扣车、罚款、诫免教育;再次违反或不服从管理,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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