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有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该清理的要彻底清理,该整顿的要彻底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在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审批新的砂石、粘土矿开采手续。对规划区范围外的砂石、粘土矿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开采,已开采的砂石、粘土矿一律彻底清理关闭。对责令关闭的矿场企业,由原发证照机关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对地区范围内(含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非法开采砂石、粘土矿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电力、公安、发改、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影响、占用或者破坏地表植被、耕地、草场、林地、绿地、景区(景点)、文物单位、古迹遗址、地质遗迹、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河道河床、水库、水源地、防洪堤、军事管理区、重要枢纽设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浪费资源、违反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违法行为。非法采矿采砂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押金以及矿山环评和“三同时”等制度。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保障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对弃采或者关闭的砂石、粘土矿,责令、监督矿场企业限期做好采挖区的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五、建立完善部门职责联动工作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安监、公安、工商、供电、税务等各责任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或证照不全、越界开采或滥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或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供应爆炸物品,水利、电力部门坚决断水断电,安监等部门不得批准界外开采和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的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其他相关职责部门不得提供相应职责服务。特别是水利、电力部门不得擅自供水供电,一旦发现,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监管不力,导致乱挖滥采现象发生的执法部门(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范围内采矿采砂的规范管理,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职责部门(单位)要将规范采矿采砂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结果成效专题上报行署。行署将组织专门的督查组进行定期督查并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