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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目前,哈密区域内砂石、粘土矿普遍存在着滥采乱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等“四大严重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秩序。为进一步规范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切实落实“两个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生态环保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哈密实际,现就规范哈密区域内(含兵团农十三师、石油、铁路等用地范围)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矿开采利用政策规定
  砂石、粘土矿资源属国家所有,要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保护环境、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砂石、粘土矿的开采严格限制在规划区范围内,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公安、发改、经贸、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砂石、粘土矿活动和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实行砂石、粘土矿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
  1.关于新办砂石、粘土矿(含道路、建筑用碎石,下同)的申请和设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初步调查确认申请范围无矿业权重叠、无争议纠纷的基础上,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环保、水利、建设、林业、畜牧、发改、经贸、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报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设置采矿权。对会议确定同意设置采矿权的,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否则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禁采的区域禁止设立采矿权。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有关审查、批准、发证情况和数据库及时向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登记。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其他任何手续均不予办理。
  获得新开采砂石、粘土矿的,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税务等职责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后,取得办理合法有效的各项证照手续,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或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水利、电力部门方可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得采矿权、手续齐全的砂石、粘土矿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并依法照章纳税缴费,不得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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