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2011年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开发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开发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先进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先导区、体制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新城区,根据江苏省商务厅《关于江苏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和连云港市《2011年度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奖考评办法》,结合我市开发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赣榆经济开发区、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东海经济开发区、灌云经济开发区、灌云临港产业区、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灌南经济开发区、连云经济开发区、海州经济开发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经济实力、科技创新、开放水平、集约程度、集聚效应、生态环境、社会贡献、管理水平。
三、评分标准
(一)经济实力:业务总收入、工业增加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以2010年实绩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值的80%,每项指标每超10%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50%。
(二)科技创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得2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值。设立科技创新或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经国家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家得1分,每增加一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年末区内建有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发机构(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的,有一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
(三)开放水平: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自营出口额、客方到位资金以年度计划为基数,完成计划得基本分,每个指标每超计划10%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50%,未完成计划每下降10%减1分,减分最低不超过基本分值的40%。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占比达10%的得1分,每超5%加1分,最高不超过原分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