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旅游市场重点环节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旅〔2011〕108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重点环节检查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将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抓到实处,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打击力度,现就本市开展旅游市场重点环节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通过核实、检查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及旅游网站发布的旅游信息,以旅游信息为线索,重点查处挂靠承包、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使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1日-7月中旬):部署准备阶段
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宣传和动员,面向旅游行业和公众广泛宣传当前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旅游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营造规范市场秩序的氛围和声势。
(二)第二阶段(7月中旬-11月上旬):重点检查阶段
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辖区内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治理,确保通过实时监控、约谈、整顿、打击等多种手段,净化旅游市场环境。重点工作内容包括:
1、实时监控旅游广告和旅游网站。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联合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对旅游广告、旅游网站实时监督。通过旅游广告、旅游信息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跟进查办。
2、约谈违规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违法违规旅游广告、旅游信息,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要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提示、警告和教育指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约谈后仍不予整改或限期未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旅游广告发现旅游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别是转借经营许可证,准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对已造成游客损失,且有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据《
旅行社条例》以及《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处罚条款上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