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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牵头协调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
  (四)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处置许可、审批、核查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
  (五)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乡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八)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县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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