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管理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提出调整涉及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其中,属省统一管理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调整建议;非省属统一管理(深圳、珠海等)的机场管理机构及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服务提供方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局。
申请材料包括:⑴申请调整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⑵相关成本测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的经营成本,以及成本构成等情况;⑶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⑷对收费对象的影响;⑸现行收费政策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物价局。
四、具体工作要求
各经营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8年以来所有涉及旅客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梳理,同时积极配合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底前如实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切实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力量对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水平进行核查测算,对用户承受能力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开展调研,提出初审意见,并就现行的收费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对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于8月20日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我们将组织调研组对部分航空公司和机场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调查表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收主体
| 执收对象
| 政策依据
| 年收费金额
| 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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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及文号
| 市场调节价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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