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及有关问题调研的通知
(粤价函〔2011〕712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航发〔2007〕159号),完善相关收费政策,规范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以来我省范围内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归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范围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是指除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以外的非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根据旅客或货主的需要,为旅客或货主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收费。其中,涉及旅客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包括旅客行李打包、行李寄存和贵宾服务等;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包括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冷冻保管费、中转货物处理费等。
二、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管理权限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小,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按照定价目录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除国家管理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所有涉及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机场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票价管理按照《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6号文)规定执行。具体价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自愿有偿,合理利润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