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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劳动、财政部门确定。退休人员按同职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减去年终一次性奖金后的80%计发。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八)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

  (九)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十)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聘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十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三)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十四)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五)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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