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起草过程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五)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汇总意见等相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有条件的应当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成熟,缺乏必要性、可行性的;
(二)涉及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意见分歧大,经充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阶段的听证会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主持,起草部门作为听证会的答辩人派员到会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召开听证会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公布事项包括听证会议题、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听证会参加人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