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网、井盖的巡查、检修和安全防范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