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地区行署决定成立地区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行署副专员努尔恰里甫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地区行署副秘书长杨建新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民宗委党组书记马玉亮、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辛跃华、地区卫生局副局长夏米西·奥汗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敬和、地区公安局副局长王英、地区经贸委副主任莫合买提·司马义、地区民宗委副主任马吾提汗、地区防疫站站长张天庆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民宗委,办公室主任由马玉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吾提汗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尽快开展工作。
为确保工作成效,地区决定从4月下旬起正式启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其中,4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集中学习、宣传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5月下旬起为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案和培训工作人员阶段;6月初正式开始实施。同时,要以各县(市)为主,在6月初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经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集中治理后,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清真”牌匾不符合要求的,由地区民宗委委托县(市)民宗部门重新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牌匾,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
《条例》落实
地区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集中治理后,要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餐饮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
《条例》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贯彻落实
《条例》情况及时报送地区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