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
哈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特别是穆斯林群众较多。贯彻落实好
《条例》,对于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充分尊重穆斯林信教群众的生活习惯,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地区稳定与促进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切实有效地做好地区清真食品经营市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依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开辟专栏、专题采访、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单及举办板报展等形式予以大力宣传;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四下乡”等活动的开展,深入乡(镇)、村、街道及食品生产与餐饮业广为宣传,为
《条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