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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专户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查处。
  (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并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九)四等以上等别的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十)要建立市、县两级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监测尾矿库运行参数,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要逐库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分包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在报纸上予以公示,确保尾矿库24小时处于政府监控之下。
  (十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发现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做好人员的撤离和安置。要加强对尾矿库下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每年汛期到来前,要组织尾矿库下游人员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中介机构责任。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职责或未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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