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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5.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6.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开展“查违打非”工作,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8.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尾矿库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尾矿库,确需新建尾矿库的,必须保证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无生活、生产设施。无法保证控制区内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搬迁的,必须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在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的生产、生活设施未全部搬迁完毕或未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规划建设。
  (二)现有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当地县级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制定出搬迁规划和年度搬迁计划,并认真做好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较重的栾川县要实现大头落地,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2015年底前完成搬迁。
  (三)对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的搬迁,先有居民后有尾矿库的由企业负责筹资搬迁;先有尾矿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资搬迁;无主尾矿库不能及时闭库确保安全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筹资搬迁。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
  (四)从2011年起,市财政和各有关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方政府负责的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居民的搬迁。
  (五)各有关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现有和新建尾矿库的下游,根据实际情况逐库设置安全控制区,在安全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在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尾矿库达到设计排放标高,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要求实施闭库,生产经营单位因停产、破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对其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金用于闭库,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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