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洛政〔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尾矿库(含赤泥库,下同)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证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并及时做好闭库工作,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2.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3.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
4.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汛前防洪检查、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