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市区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经费按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新
《条例》。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兑现计生法定奖励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落实计生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法定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结合学习贯彻新
《条例》,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标准和工作规范的学习培训,使各有关单位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计生法定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增强落实计生法定奖励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规范管理服务。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落实政策,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切实把好申请登记、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关,确保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奖励到人、不漏不错。
(四)严格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计生法定政策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财政、监察、审计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所发的奖励资金,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新
《条例》和《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0〕16号)及本意见规定,研究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发放统计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申请审核表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对象审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