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实施前退休时领取的一次性补助不足1000元的补发到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补发至2000元。
3.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按同标准一次性安排支付。
四、市区奖励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相关有效证明及材料代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确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居委(村委会)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并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审批。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由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申请对象携带由社居委(村委会)初审后的申请表到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此项审核),并将申请表交回社居委(村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统一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审批,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将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预算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三)资金发放
1.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按月或按年发放;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统一按年发放。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其他人员或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通过市养老金帐号代为发放;无社保号对象由区确定按年发放。
五、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