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
(宜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相关规定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在退休(或到退休年龄)时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从2011年3月起开始执行。
2.夫妇双方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全额承担;其他人员及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
2.企业职工退休或其他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城镇居民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