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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6号--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九)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十)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三)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鼓励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十七)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八)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九)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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