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在住宿单位内设立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京旅发〔2011〕51号)
为了加强旅行社在住宿单位内设立服务网点经营“一日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特对旅行社、住宿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旅行社在住宿单位(饭店、社会旅馆等)内设立服务网点应当遵守《
旅行社条例》第
十一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应当遵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加强对所属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在服务网点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不得以住宿单位的名义从事招徕、咨询活动。
三、旅行社与住宿单位应当就住店客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活动明确各自的经营责任,并以告示牌、宣传页或者其他方式向住店客人明示,使客人便于识别。旅行社不得采取给住宿单位提成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使住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