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加大对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扶持力度
1.增加对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客运统筹发展规划,将城乡客运统筹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对城乡客运枢纽、换乘场站、乡镇客运站、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公共交通建设项目,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等,要优先列入地方政府城建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推进实施。同时对实施经营主体整合和公司化改造的收购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资金补助。
2.建立规范的城乡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鼓励实行城乡客运低票价政策,落实经济补贴、补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城乡客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营成本。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对城乡客运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警察、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地方财政进行专项补偿。
3.加大对县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扶持力度。县、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改造不符合客运班车通车条件的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客运候车亭,完善安保设施,除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外,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4.加大对镇村公交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按照《江苏省镇村公交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镇村公交营运车辆可参照城市公交标准申请燃油补贴,各地应落实地方财政扶持资金,承担车辆增加(或更新)补贴、经营性亏损补贴、政策性亏损补偿。镇村公交开通运营并通过验收后,市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5.加大对基础设施用地的保障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纳入城乡规划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优先保障用地并采用划拨等方式供应。对经规划确定并依法取得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在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参照市城建重点工程政策给予减免。
6.规范城乡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制定城乡客运票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鼓励实行城乡客运低票价政策。交通运输和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定价和调价程序,合理确定城乡客运票价,并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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