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发电〔200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今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食积极性,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继续执行对磷肥生产企业的优惠电价,磷肥生产企业要首先保证州内农业生产用肥需求,保证货源和供应,其出厂价格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不得擅自定价。运输农业生产资料,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二、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州供销系统要充分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的职能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开展农资市场调查,预测全州化肥需求量,并积极主动到生产厂家按规定组织货源,衔接供货计划,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化肥市场投放量。各县政府要对调运化肥所需资金加强协调,并保证需要。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
化肥是粮食中的“粮食”,化肥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是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农村稳定的大事。各县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一)尿素价格政策。尿素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允许上浮10%,即每吨最高不超过1650元,下浮不限。对尿素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尿素出厂价格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其中,第一道环节(即从化肥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从事大宗化肥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1%,最高不超过1.5%。上述各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均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我州尿素经营企业对尿素的作价办法为:实际购进价(出厂价)加经营综合差率加运杂费用,并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化肥经营企业原则上到生产厂家进货,不得到二道商贩环节进货,以免价格过高,影响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