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一项原则上要求以一个子项作为一个许可事项来填写,不能将若干子项归结为一个大项填写。
(2)子项目的认定,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许可项目为准划分。
2.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1)设定该项许可所依据的种类共列有11类,填表时应将规定了该项许可的全部种类的文件都逐件对应填写清楚。
(2)除写明文件标题、发布日期外,还要写明是在哪条哪款中规定的,但只写明条款项即可,不必写出条文的具体内容。
3. 许可的种类。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十二条]
这一栏共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许可事项属于许可法第
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序号前划“√”;第(7)项是指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4. 许可申请人的种类。
共分为三类
(1)公民个人。如:公民出入境、律师职业资格许可。
(2)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3)一般社会主体。是指许可的对象为非特定的主体。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