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为了组织好本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1年1月 2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条例》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条例》对原有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因此,需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本市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规章,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查找出与
《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
二、清理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本市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政府规章,以及本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
《条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对有关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主要清理补偿标准与本市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征地拆迁程序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三、工作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1.市政府规章由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统一处理。
2.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统一处理。
3.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原发文或者起草部门分立、合并或者职能划转的,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
4.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排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汇总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
5.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规定的清理工作,制定部门清理后,将清理结果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
四、处理方法
根据情况不同,对属于本次清理工作范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存在与
《条例》或者《紧急通知》规定相抵触、不一致,废止后不影响相关工作的,予以废止,废止后向社会公布。
2.存在与
《条例》或者《紧急通知》规定相抵触、不一致,废止后影响工作,可以通过修改解决问题的,予以修改,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清理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10月底前完成。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7月15日-7月28日)
1.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研究清理工作方案,联合印发清理工作通知。
2.根据清理工作通知,召开全市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清理阶段(7月29日-9月20日)
1.市政府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清理后,提出清理建议,于8月31日前以《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确认表》(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改对照表》(附件2)的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