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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1)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 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检查工作进展, 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 管理资助成果, 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公布资助情况, 宣传资助成果。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和湖南省财政、 财务制度, 严格管理项目资金, 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接受捐资和联合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 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的和谐环境, 以能力建设为重点, 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 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十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 密切联系科学家, 真心依靠科学家, 热情为科学家服务, 自觉维护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湖南省财政、 审计、 监察、 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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