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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1)

  (六) 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 学术团体和有关机关、 企业的意见, 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 申请条件、 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 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 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依靠专家、 发扬民主、 择优支持、 公正合理”34的评审原则, 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 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 初审;
  (二) 同行专家评审;
  (三) 学科专家组评审;
  (四) 全委会批准。
  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 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 遴选具有较高水平、 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组成同行专家评审队伍和学科专家组。
  第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从科学价值、 创新性、 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全委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 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项目(非共识项目), 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报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小额资助。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 当年不能选为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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