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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1)

  (一) 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 建立有效的科研资源配置机制, 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 编制和发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受理项目申请, 组织专家评审, 管理资助项目;
  (二) 协助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战略、 规划、 目标和政策, 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 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计划的衔接, 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四) 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联合省内有关单位、 地方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
  (五) 拟定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 发扬民主, 提倡竞争, 促进合作,激励创新, 引领未来” 的工作方针, 倡导“公正、 奉献、 团结、 创新” 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兼任, 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和副主任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任命,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 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 政府部门、 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 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三年, 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必要时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可设副秘书长1-2人。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 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第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委会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 监督和咨询。 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 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重要事项, 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全委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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