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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抓总、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充实民政部门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力量,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牵头指导作用。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制定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形成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以增强其社区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年度对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没有达标的社区建设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5000万元,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整合并统筹利用相关部门投入到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运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

  (二十三)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各地执行统一的全省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标准,开展综合性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省政府每3年对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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