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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十七)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相关注册程序,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重培养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基层政府要积极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要达到居民人口的10%以上。

  (十八)发挥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不能脱离社区管理,更不能代替社区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十九)强化驻区单位的共驻共建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所在地社区的工作,参与所在地社区的活动。驻社区的单位要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点,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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