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统筹解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返聘到社区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应聘到社区工作的年限,可以和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社区工作人员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四、切实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十二)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人口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拥有一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城镇社区和1000个列入试点的农村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要不低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力争2-3年内完成。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根据政府规划应独立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方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不够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工作服务用房由国土、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城市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和工程验收等关口。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备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企业社区移交地方,必须划转一定办公用房用于解决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要统一功能设置、统一标识、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实行“一室多用”,配套建设社区医疗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及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