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四)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以3000户左右为宜,可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适度调整。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达到组建社区规模、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新设立或进行规模调整后的社区,要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培育发展社区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
(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网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实行“社企分开”,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上。进一步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积极探索社区网格化管理。
(六)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立若干专门服务窗口,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统一受理或办理,相关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立机构、招聘人员。社区公共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站的统一规划、经费筹措、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对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规范管理,逐步统一项目设置、运行流程、服务规范和资源调配。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围管理。